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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員工辭職 偽造監(jiān)管協(xié)議

直到2014年4月初,宛某還是沒有給老王辦理過戶手續(xù),此時老王感到不妙,向法院提交了訴訟材料,準備起訴宛某。

法官經(jīng)過查詢告訴老王,這套房子因為一房多賣被法院查封了。老王此時恍然大悟,但想到還有210萬元的監(jiān)管資金的他,急忙跑到銀行,查詢盧某賬上的資金情況。銀行查詢后表示,賬戶在2014年5月已經(jīng)銷戶,所有款項都被取走。

老王徹底蒙了,又找到小喬所在中介公司核實情況,中介的回復更讓老王欲哭無淚。原來,小喬在2014年1月就已離職,老王跟小喬之后簽訂的那份監(jiān)管協(xié)議上的章是偽造的,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有資金監(jiān)管這件事,也沒有盧某這個股東。而且宛某的房屋在2013年5月就通過他們賣給一個姓朱的人了。“我們公司已經(jīng)出售的房屋都會被鎖定,不會再銷售給別人,您被他騙了。”

老王心急如焚,急忙地報了警,警方在2015年11月4日、2016年1月26日分別將宛某、喬某抓獲歸案。

一房竟然三賣 房款用作投資

宛某到案后交代說,2013年5月她因為欠銀行貸款,準備將一套三居室出售。她找了喬某所在的中介,通過中介與朱某簽訂了協(xié)議,以445萬元進行出售。“因為當時我著急用錢,他的錢又給得慢,我又把房子掛到了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宛某說,之后一個姓陳的人想要買房,她又在前一個賣房協(xié)議沒履行完的情況下與陳某簽訂了協(xié)議,并拿到了陳某給的150萬元首付。

“我想給房子網(wǎng)簽時,發(fā)現(xiàn)之前那個姓朱的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jīng)給房子辦了網(wǎng)簽,結(jié)果我沒能把這套房子賣出去。”宛某說,因為著急用錢,她又將房子賣給了老王,為此她還偽造了中介公章,甚至連出示給老王的判決書都是假的。“這些錢,我有些用來投資和朋友合作的化妝品了,還有的買了一些原始股。”

構(gòu)成合同詐騙 二人分別獲刑

喬某早知道老王買的這套房子有問題,但宛某答應事成之后,給喬某30萬元的好處費。就這樣,宛某、喬某二人聯(lián)手導演了一場戲,將老王的積蓄全部騙走。

法院認為,宛某在收到老王的300萬元后將錢款用于他處,且在房屋被網(wǎng)簽、查封而無法過戶的情況下,也沒及時與老王解約、還錢。相反,為了讓老王繼續(xù)支付210萬元的尾款,宛某單獨或伙同喬某偽造民事裁定書、編造補充協(xié)議、私刻公章,并提供虛假的資金監(jiān)管賬戶和收據(jù),騙取老王的信任。所以,宛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欺騙的行為,二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法院判決宛某有期徒刑13年,喬某有期徒刑8年,責令二人退賠老王經(jīng)濟損失510萬元。

案發(fā)后,本案中第一個買房人朱某和第二個買房人陳某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被告宛某繼續(xù)履行與朱某的購房合同,并支付合同違約金;退還陳某的購房費用,并支付合同違約金。因此盡管第三個買房人老王已入住該房屋,但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

對于購房者,法官提醒說,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選擇正規(guī)中介機構(gòu),核實相關中介人員的身份,仔細核查房產(chǎn)之前是否辦理過網(wǎng)簽或者過戶,簽訂購房合同時核對合同條款及落款公章,等房屋辦理過戶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本版撰文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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