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鼓樓法院獲悉,日前,該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后,鼓樓法院發(fā)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據(jù)經辦法官介紹,該起離婚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對方部分財產具體情況互相不掌握,對于共同財產范圍、財產分割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
為促使雙方當事人依法如實主動申報夫妻共同財產,鼓樓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離婚案件財產申報承諾書》。
據(jù)了解,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有發(fā)生,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法官提醒,如未如實申報,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胡一晟 通訊員 黃開捷)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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