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張三(化名)與李四(化名)因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李四支付30萬元貨款。李四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李四與張三簽訂和解協(xié)議,約定:(1)李四在3個月內還清貨款30萬元;(2)李四未按照約定的時間足額付款的,應向張三支付違約金15萬元;(3)張三申請解除對李四名下房屋的保全措施。協(xié)議簽訂后,李四撤回上訴,張三申請解除保全。后李四未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付款,張三遂申請執(zhí)行一審判決,同時另行起訴李四要求支付違約金15萬元。而李四則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減少,他的主張能獲得支持嗎?
解析: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但并不是只要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人民法院就會予以減少。
本案中,張三與李四在訴訟期間達成和解協(xié)議,該協(xié)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張三按協(xié)議約定申請解除了對李四房屋的保全措施,而李四自愿承諾了高額違約金。但在房屋解封后李四又不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具有主觀惡意,有悖誠實信用。因此,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他減少違約金的主張。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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