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5月1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余玲 胡麗麗)近日,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發(fā)生在兩名耄耋老人之間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84歲的錢依姆從公交車后門下車后,被另一名欲搭乘該公交車的八旬乘客李依伯撞傷,李依伯以及公交公司承擔了相應賠償責任。
去年11月23日,錢依姆乘坐公交車在西洪路湖頭街站點,從車后門下車。有關視頻顯示,公交車未完全行駛至公交站內指定??繀^(qū)域。李依伯手提物品從公交車的后門上車,剛踏上車后門平臺,就被關閉的車門推下車摔倒,進而撞到了已下車的錢依姆,導致她摔倒受傷。錢依姆右肱骨大結節(jié)及外科脛骨骨折,支出醫(yī)療費2750.19元。
錢依姆遂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判令李依伯、公交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5613.19元。
鼓樓法院認為,公交車“前門上車,后門下車”是一般常識,也是乘客應當嚴格遵守的行為準則。李依伯違反規(guī)則上車,對錢依姆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
另一方面,公交車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對乘客的人身安全應負有高度謹慎注意義務,案涉駕駛員在關閉后門前疏于觀察,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從后門上車人員的情況,從而導致李依伯及錢依姆摔倒受傷,未盡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其亦未將車輛行駛至規(guī)定??繀^(qū)域,對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鼓樓法院確定由公交公司對錢依姆承擔60%的侵權賠償責任,李依伯承擔40%的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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