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部司法解釋從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某證券交易大廳內,一股民緊盯股市行情大屏。中新社記者 劉忠俊 攝
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就證券期貨兩部司法解釋舉行發(fā)布會。
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指出,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快速發(fā)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不斷發(fā)生。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稱“老鼠倉”)不斷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隱蔽、多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規(guī)?;?、公司化趨勢明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不斷增大,不僅嚴重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穩(wěn)定。
李勇稱,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了操縱證券市場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guī)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明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關刑事立法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jù)。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反映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guī)定,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
李勇表示,起草制定兩部司法解釋歷時近二年時間。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這兩部司法解釋。兩部司法解釋于2018年分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1748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11次會議討論通過。2019年6月27日,“兩高”正式印發(fā)兩部司法解釋,并從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李勇指出,這兩部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對于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chuàng)板改革有序開展,促進資本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一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懲處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場穩(wěn)定的需要,有利于進一步加大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懲處力度。三是統(tǒng)一法律適用,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針對兩部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李勇介紹稱,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jù),“違法所得”的數(shù)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此外,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guī)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shù)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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