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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tài)文明試驗區(qū)建設,引導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近日聯合印發(fā)《關于實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促消費臨時性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在我省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進行獎勵。

《通知》指出,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促消費綜合獎勵資金將重點圍繞新能源汽車使用環(huán)節(jié)進行綜合獎勵,切實降低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為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營造良好氛圍。

資金獎勵對象為在我省汽車銷售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我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上牌的機動車所有人。

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車輛必須為初次登記車輛,并注冊登記取得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購買及初次登記日期均須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

新能源汽車綜合獎勵實行總額控制,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5億元,獎勵標準為每輛新能源汽車獎勵人民幣1萬元,新能源汽車獎勵總量不超過1.5萬輛。

符合獎勵資金申報要求的機動車所有人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自行申報,申報時間截至2021年1月15日(含),未在規(guī)定時間申報的消費者,不再給予獎勵。

《通知》強調,全省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要把產品銷售優(yōu)惠和政府財政獎勵區(qū)別開來,嚴禁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扣除政府財政獎勵后開具銷售發(fā)票。

申請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促消費綜合獎勵資金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將追繳獎勵資金、取消獎勵資格。

各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公安部門要落實市縣主體責任,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確保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順利開展。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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