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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記者查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下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53條第一項規(guī)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優(yōu)先通行權。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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