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下午4時許,古田一民宅門前發(fā)生一起傷人事件,正在家門口打電話的男子陳開(化名)遭到女子潘梅(化名)的毆打。而這起沖突的起因,竟是陳開在電話中說了句“你電話有病”,偏巧潘梅聽到,認為陳開是在辱罵自己的丈夫。
一句話引發(fā)沖突
對于被打經歷,陳開稱自己很無辜。庭審中,陳開向法院表示,其于今年6月1日下午,在自家門前打電話 ,聊天過程中因對方手機信號差,隨口說了句“你電話有病”。恰巧女子潘梅從此經過,誤以為其罵她老公有心臟病,就隨手抄起木棍毆打他,陳開被打后倒地不省人事。
對于陳開所說的情況,潘梅并不認同。潘梅向法院表示,事件的起因是陳開對她欲行不軌,自己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持棍驅逐他。潘梅認為,陳開在案件發(fā)生過程中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50%責任。
對此,陳開則舉證古田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以上事實,該項行政處罰決定書,已于2016年7月4日送達潘梅。
近日,經法院審理查明,案發(fā)6與1日下午4時許,潘梅因生活瑣事與陳開引發(fā)糾紛,隨即用手及木棍將陳開打傷,經古田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陳開損傷為輕微傷。古田縣公安局為此對潘梅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陳開受傷后,被送往寧德市醫(yī)院住院治療。
被打男子獲賠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害,潘梅因生活瑣事,持棍毆打陳開致輕微傷,并造成陳開醫(yī)療費等方面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陳開要求潘梅賠償的醫(yī)療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方面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該予以支持。
但法院同時認為,陳開所提的具體訴求數額應依法合理認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另外,潘梅關于其是在陳開對其欲行不軌、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其打傷的答辯意見不能舉證證明,且與公安機關依法作出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治安處罰決定書所認定事實不符,故該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依法判處潘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被打傷的陳開醫(yī)療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計人民幣12023.34元。(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鄭曉燕)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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