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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三

商品發(fā)出后合同才成立?

張先生認為,京東不肯讓商家履行合同和他們的“霸王”條款有關。在訂單郵件中,張先生注意到有一個重要說明:“本郵件僅表明銷售方收到了您提交的訂單;只有在銷售方將您訂單中訂購的商品從倉庫直接向您發(fā)出時(以商品出庫為標志),方視為您與銷售方之間就實際直接向您發(fā)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關系。”

張先生說,這樣的條款分明不承認下單成功的事實,商家不就可以隨時不履行合同,侵害消費者的權益?

對此,京東方面給出書面回復,堅持稱其用戶注冊協(xié)議中有明確說明:“銷售商展示的商品和價格等信息僅僅是要約邀請;銷售商收到您的訂單信息后,只有在銷售商將您在訂單中訂購的商品從倉庫實際直接向您發(fā)出時(以商品出庫為標志),方視為您與銷售商之間就實際直接向您發(fā)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關系。”

律師說法

下訂單合同即生效

北京大成(廈門)律師事務所王世明律師表示,雖然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處于虛擬世界,但法律關系仍然是買賣合同關系。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約”“承諾”兩個過程。王律師說,電商公布所售商品有具體的型號、數量、價格等信息,即是“要約”的構成要件,消費者下單則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承諾”。該類買賣合同自消費者下單就成立并生效,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或拒絕履行。這既符合法律的原則性規(guī)定,也得到了目前司法實踐中多起判例的支持。

王律師認為,京東等電商平臺以商品出庫為合同成立的標志,直接改變了合同法關于承諾到達合同即生效的規(guī)定,也改變了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降低甚至免除了電商履約的責任和違約的成本,排除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應當無效。王律師說,即使電商確實存在“標錯價格”或“員工疏忽”,應當通過與消費者協(xié)商一致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無權單方刪除訂單并拒絕履行合同,更不應該將其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后果推給消費者承擔。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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