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發(fā)布相關消防安全導則
新建住宅架空層禁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近日,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印發(fā)《福州市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消防安全導則(試行)》,明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應設置在新建住宅建筑的架空層。
《導則》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及工業(yè)建筑應將配建的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消防設計、建設和使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獨立設置,不應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當設置在室外時,距民用建筑外墻不應小于3米,距建筑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米。受場地條件限制等原因,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確需設置在建筑內(nèi)的,也應設置在建筑首層,并宜靠外墻布置;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首層(含夾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或停放電動自行車車位數(shù)超過100輛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24小時可視公共視頻系統(tǒng)。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設置在供住宅小區(qū)車輛停放的室外地面停車位的,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6米。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層、高層建筑或獨立建造汽車庫內(nèi)的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歷史建筑、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nèi)不應設置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記者 孫漫)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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