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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市民在看抖音時與某主播互動,報名參加某旅游投資公司組織的澳大利亞11日游,團費34000元。臨近出發(fā),該旅游投資公司告知游客,簽證被拒簽且只能退還5000元/人。市民將此事投訴至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經核實,該旅游投資公司雖然在福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已辦理企業(yè)法人登記注冊,但一直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人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證據登記保存的書證及對相關人員的詢問調查筆錄,確認該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嚴某處二千元罰款的處罰。同時,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員積極協調并最終幫助市民挽回了經濟損失。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子彧)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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