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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老李因病去世,留有遺囑一份。遺囑中寫道:“我過世后,我的財產由我的妻子繼承,但她不能再嫁,如果她另嫁他人,我的財產就歸我獨子小李。”今年,老李的妻子打算找個老伴兒,但兒子小李反對。小李表示,如果母親改嫁,那么就屬于沒有履行遺囑中繼承遺產附帶的義務,則母親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他的說法對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夢婷:小李的說法不對,老李的遺囑無效,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立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規(guī)定預先處分其個人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其死亡后發(fā)生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繼承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但欲使附義務的遺囑發(fā)生法律效力,不僅遺囑本身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還要保證所附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

婚姻自由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婚姻制度,也是自然人享有的基本權利。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決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與干涉。因此,如果立遺囑人將配偶是否再婚作為取得其相應財產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則遺囑將會因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而被認定為無效。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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