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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wǎng)5月28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鄭瑞洋 通訊員 朱翠霞)游客在游樂場所沖浪受傷,責任該由誰來負?近日,連江法院審結(jié)一起案件,判決游樂場所管理方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8月,周女士前往連江某水世界游玩,在滑板沖浪項目中,強大的水流致周女士身體失去平衡,她被水流沖到頂部,撞到后方擋板,造成左鎖骨骨折。她住院治療9天,共花費2萬余元。

出院后,周女士要求水世界的管理公司賠償,但雙方協(xié)商未果。她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水世界的管理公司賠償其人身損害5萬余元。

連江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周女士憑票到目標項目游玩,按照工作人員的示范和提示自行完成游樂項目,盡到了一般游客的安全注意義務(wù),自身不存在過錯?;鍥_浪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管理公司在頂部后方平臺未配備安全保障人員,也沒有向游客提供防護衣、頭盔或其他護具,導(dǎo)致本案事故發(fā)生,應(yīng)對周女士的實際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判決管理公司賠償周女士各項損失共4萬余元。

“《侵權(quán)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wù),造成他人損害的,應(yīng)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連江法院一名法官提醒,高風險項目的運營方有保障游客安全的義務(wù),應(yīng)給游客購買保險,以降低運營風險;市民在游玩過程中如意外受傷,應(yīng)及時報警備案,并保留好門票、醫(yī)療費用結(jié)算單等作為證據(jù),以便于追究運營管理方的侵權(quán)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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