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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行業(yè)下行,頭部版權費飆升依舊,當然,前提是,版權方愿意出售。

11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權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件核心是,周杰倫音樂版權。

最終,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杭州網易云音樂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樂讀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85萬元。同時,駁回原告騰訊音樂娛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720元,由三被告負擔。

騰訊其他請求,包括判令被告網易云公司、樂讀公司在其開發(fā)、經營的網易云音樂官方網站主頁(××/)及該網站各大客戶端上發(fā)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期限不低于30天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判決書披露大量商業(yè)細節(jié),可以一窺產業(yè)下行中,巨頭經營變化。

網易云音樂透露數據顯示,周杰倫版權費用飆升。“涉案歌曲屬于杰威爾曲庫,根據原告所發(fā)的預警函的附件記載,整個曲庫約有808首歌曲,雙方第一次授權期間即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870萬元,第二次授權期間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8642922.37元,第三次授權期間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的授權費用為18184140元。”網易云音樂實際運營方樂讀公司在法庭上辯稱。

此外,網易云音樂方面還表示,使用涉案歌曲,主要依照用戶付費購買獲利,最終虧損。“樂讀公司使用涉案歌曲,主要依照用戶付費購買獲利,經統(tǒng)計,在2018年4月1日0時以后共有6151名網易云音樂用戶購買了涉案歌曲,共支付203588元,在涉案歌曲下架后樂讀公司對購買了歌曲的用戶進行了退款和實物補償(就是購買的周杰倫的實體專輯),截至2018年5月10日,樂讀公司向6030名購買用戶退款共計184226元,并向4617名購買用戶送出了價值365967元的實體專輯禮品。涉案歌曲的銷售收入實際為19362元,即使不分攤營業(yè)成本,毛利潤也僅為19362元,若計算上補償,樂讀公司因涉案行為的盈利行為出現了虧損。”

騰訊音樂在法庭上表示,2018年3月31日,騰訊音樂對網易云音樂授權期限屆滿,于當天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網易云音樂出書面通知,要求被告按照雙方的約定,立即下線相關歌曲。“然而,被告明知有關授權已經到期,卻擅自偽造一張包含200首歌曲的《周杰倫熱門歌曲合輯》假數字專輯,以付費售賣的形式通過其開發(fā)、經營的網易云音樂網站、網易云音樂PC客戶端等多個客戶端,向其用戶提供。用戶支付了相應費用后可以進行在線播放和下載。更為甚者,在此過程中,被告多次通過其官方微博、網易云音樂小秘書向用戶全網推送,強烈建議用戶以400元/張的價格進行購買后實現終身免費收聽,公然實施侵權行為,企圖通過上述侵權行為實現搶占用戶市場及獲取不法收益。”騰訊音樂方面強調。

“由于雙方幾年來整體上合作尚算融洽,基于雙方之前幾年續(xù)約的操作慣例,加之幾乎同時雙方就其他歌曲也陸續(xù)續(xù)約成功,綜合來看,被告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雙方仍可就涉案歌曲達成續(xù)約,差異可能只在于原告漲價的幅度問題。原告突然于2018年3月31日下午17:24通過郵件方式通知被告要求立刻下架涉案歌曲,這完全超乎被告的意料,而且當日是周六休息日,大部分工作人員不在崗,離期限屆滿僅幾個小時,處理相關事宜的人手和時間均嚴重不足,從而導致本案所涉行為的出現。綜上,被告并不存在侵權的主觀意圖,根據雙方的合作慣例及各種事實,被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能夠獲得涉案歌曲的授權,涉案行為不應當被視為侵權行為。”網易云音樂方面回應。

當然,續(xù)約不成功對于騰訊音樂業(yè)績有著影響,但似乎收益更大。二季報顯示,騰訊音樂版權分銷業(yè)務收入有較為明顯下滑,但數字專輯銷售依然強勁。二季度,騰訊音樂實現營收58.98億元,同比增長31%。其中,訂閱在線音樂服務、非訂閱在線音樂服務和社交娛樂服務及其他分別貢獻收入 13.5%、 13.0%和 73.5%。歸母凈利潤 9.27 億元,同比增長 2.7%;Non-IFRS 歸母凈利潤11.28億元,同比增長 3.9%。9月,騰訊音樂獨家發(fā)布周杰倫最新數字單曲《說好不哭》,銷量突破 1000 萬張。數字單曲的火爆有望以交叉銷售方式,進一步拉動訂閱會員數增長。

網易云音樂也有著對策。“現在的年輕人更加分眾化,不一定喜歡周杰倫了,但騰訊音樂囿于上市壓力,不太敢給分眾市場流量支持,這給了網易云音樂空間,且這一趨勢有著數據支持。再過幾年,周杰倫粉絲大戰(zhàn)結果就不一定了。音樂市場最終還是屬于年輕人的。”有音樂創(chuàng)業(yè)者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網易云音樂CEO朱一聞也感受到了這一趨勢。“華語存量曲庫這塊是我們不占優(yōu)勢的,但是反過來看,音樂現在非常分眾,包括二次元音樂、韓語音樂、日語音樂、歐美音樂,這在網易云音樂里面是非常強勢的。比如說90后、00后,在音樂消費上并沒有呈現出我們80后、70后這一代人聽歌的那種非常聚焦的、只聽四大天王時代的狀況?,F在非常分散,而且迭代非???。所以這也是為什么我們目前增長得非??斓脑蛑?。”他向記者分析。

2015年4月1日,杰威爾公司將其錄制的包含前述案件訴爭178首錄音制品在內的錄音制品的重制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SL公司,授權性質為專屬授權,包括轉授權。授權產品為在數字產品范圍內,不限傳輸方式、傳輸媒介與產品種類。授權期限五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授權區(qū)域:中國大陸地區(qū)(包括香港、澳門地區(qū))。2017年11月1日,SL公司將包括涉案178首錄音制品在內的錄音制品獨占許可給騰訊音樂公司。授權地域為中國大陸地區(qū)。授權內容及性質:SL公司將授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家授權給騰訊音樂公司,該權利為獨占排他性權利。

訴訟中,騰訊音樂自愿放棄第一項訴訟請求,并放棄對部分錄音制品的權利主張,僅主張178首錄音制品的權利。上述錄音制品共涉及19張專輯,包括《周杰倫JAY》《魔杰座》《葉惠美》《十二新作》《驚嘆號》《我很忙》《八度空間》《周杰倫的床邊故事》《哎喲不錯哦》《尋找周杰倫》《范特西》《CINDY》《依然范特西》《七里香》《天臺》《不能說的秘密》《跨時代》《十一月的肖邦》《thecrew》。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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