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民法典草案擬將“離婚冷靜期”引入,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guān)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專家表示,這是為自愿離婚的當(dāng)事人設(shè)置適當(dāng)?shù)臅r間“門檻”,促進冷靜思考、妥善抉擇。
責(zé)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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