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茶顏悅色”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有二,即:注冊商標“茶顏悅色”在使用過程中,是否侵犯了同為注冊商標的“茶顏觀色”的商標使用權;注冊商標“茶顏觀色”的取得及使用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焦點一。
注冊商標“茶顏悅色”核定使用的范圍包括茶、糕點、咖啡、茶飲料等,雖門店設有座椅等,但其目的是為到店排隊購買茶飲料的消費者提供便利,門店工作人員既不對消費者提供直接服務,亦不為消費者提供加料續(xù)杯等茶館性質服務,與“茶顏觀色”商標核定使用的范圍明顯不同。其商標標識被使用在門頭、店內裝飾、員工服飾等處,雖不限于商品本身,但目的在于標識茶飲料的來源,并未超過核定使用的范圍。
從商標本身的近似程度來看,與在字形、含義及構圖組合后的整體結構上均存在較大差異。“茶顏悅色”商標于2013年12月開始使用,經(jīng)不斷推廣宣傳,消費市場日益擴大,品牌知名度日益提高,已經(jīng)成為長沙、湖南乃至全國頗有名氣的“網(wǎng)紅”奶茶。而“茶顏觀色”商標于2017年開始推廣,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明顯較弱。
亦不相同。“茶顏悅色”雖由“茶顏”和“悅色”兩部分組成,但起識別作用的既非“茶顏”,也非“悅色”,而是“茶顏悅色”這一整體。此外,“茶顏”是2019年核準注冊的商標,而“茶顏悅色”是自2013年使用至今,已被眾多消費者熟知。
綜上,本案中,注冊商標“茶顏悅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圍,亦與注冊商標“茶顏觀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顏悅色”不構成注冊商標侵權。
關于焦點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jīng)查,商標最早由案外人柴某于2008年3月注冊,經(jīng)北京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代購轉讓給另一案外人,后再次轉讓給了洛旗公司。該注冊商標首次轉讓之前,無任何證據(jù)可以證明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消費者知曉度不高,市場知名度亦不高。
與之相反,“茶顏悅色”門店開張6年有余,已逐漸發(fā)展成為連鎖品牌店,被廣大消費者認可,引來多家媒體爭相報道。“茶顏悅色”商標也因此獲得了獨特性、顯著性。
此外,洛旗公司在其開設的同類奶茶店里使用了與 注冊商標,導致不少消費者誤以為“茶顏觀色”就是“茶顏悅色”。
綜上,洛旗公司作為同行業(yè)競爭者,理應知曉“茶顏悅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讓使用注冊商標“茶顏觀色”,并以此作為權利商標對注冊商標“茶顏悅色”提起注冊商標侵權之訴的種種行為,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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