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三大看點
調整立法目的劃定禁食范圍加大處罰力度
本報記者 蒲曉磊
今年3月3日,是第7個“世界野生動植物日”。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fā),引起了人們對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關注,也讓這一天受到更多關注。
為更好保護野生動物,維護公共安全和生態(tài)安全,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兩周之后,廣東率先采取修法行動,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進行全面修訂。3月9日,《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4種禁食類型,與決定劃定的禁食范圍一致,還提高了對違法食用行為的處罰力度。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認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讓人們看到了濫食野生動物的代價,也暴露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一些不足,對此,需要在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時,完善立法宗旨,進一步明確野生動物的內涵,加強對野生動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提供法治保障。
如何調整立法目的成為焦點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與野生動物內涵,是輿論關注的焦點內容。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周洪宇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條規(guī)定中增加“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fā)展”這一立法目的。
周洪宇認為,應當進一步擴展野生動物的內涵,只要是野外生長的都應納入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guī)制范圍。因此,建議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野外生長、非人工繁育的陸生動物和水生動物。國家注重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調整需要慎重考慮,我認為,‘保障公眾健康和公共衛(wèi)生安全’‘尊重生命倫理’等內容,不宜加入到立法宗旨中,這些內容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不能承受之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姚魏說。
姚魏指出,從現(xiàn)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意圖、結構和內容看,該法著眼于“單純保護”和“保護性利用”兩個方面,增加“尊重生命倫理”等立法目的和相關條文,會使得法條的協(xié)調難度增大,畢竟上述幾個立法目的在入法過程中可能有沖突,“例如,禁食某些不具有保護價值且數量泛濫的野生動物,盡管符合保障公眾健康的目的,但未必吻合生態(tài)平衡的目的”。
“因此,最好的辦法是維持現(xiàn)狀,根據‘名實相符’的原則分別立法,在執(zhí)法過程中再根據不同場景適用適當的法律。”姚魏說。
如何劃定禁食范圍仍有爭議
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決定劃定了禁食范圍——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yǎng)的陸生野生動物。
什么樣的動物能吃,是人們關心的話題。
“按照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范圍,家畜家禽也可以食用。”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zhàn)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孫煜華說。
決定明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于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guī)定。國務院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孫煜華說,決定采取以禽畜遺傳資源目錄為標準的正面清單管理,擴大家畜家禽的范圍,這對目錄的設置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事實上,家畜家禽的范圍再擴大,也不能囊括所有可安全利用的野生動物,比如不屬于家畜家禽的兩棲類和爬行類動物,更不能囊括事實上安全利用多年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如梅花鹿)。
“對于這一內容,野生動物保護法應當明確要求,盡快出臺配套的細則,將禽畜遺傳資源目錄擴充為安全馴養(yǎng)動物目錄。這個目錄不僅包括可以安全食用的動物,還包括可以作為其他用途如寵物業(yè)、皮草業(yè)的動物。同時,國務院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野生動物種群的瀕危程度、檢疫風險、生物資源保密等因素,及時對目錄進行更新。”孫煜華說。
如何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劃定禁食范圍,是專家熱議的焦點。
周洪宇指出,十幾年前的“非典”和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都是因為濫食野生動物引發(fā),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因此應將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范圍擴展到所有的野生動物。建議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禁止生產、經營使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姚魏則認為,雖然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必定會減少動物傳染病毒給人類的幾率,但是一概禁食也會造成負面影響,比如喪失人為調整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手段,更為嚴重的是使得合法的野生動物養(yǎng)殖戶財產利益受損。其實,部分野生動物因具備成熟的養(yǎng)殖技術和檢疫技術,可不被納入禁食范圍,要防止以“一刀切”的方式解決當下問題。
“就當前確定的立法計劃來說,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和食用的內容,不宜平移進入野生動物保護法。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時可以呼應決定的內容,修改野生動物的定義,重新評估處罰的措施和力度,在適當的地方增加指引性規(guī)定。”姚魏說。
對銷售者作出更加嚴厲處罰
專家認為,為實現(xiàn)“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味陋習”效果的最大化,不僅要在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時加大處罰力度,還要同步修改其他相關法律,建立野生動物保護法與相關法律的協(xié)調、協(xié)同機制。
在加大處罰力度方面,征求意見稿作出了探索。
對于違法食用行為,征求意見稿新設處罰規(guī)定,要求包括對食用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比現(xiàn)行條例大大提高了處罰力度。
孫煜華認為,對于違反規(guī)定的銷售者,要作出更加嚴厲的處罰,由于銷售者為組織食用者,故而其相對于食用者而言,責任更重一些,罰款的額度更高一些。對于食用而引發(fā)傳染病的,由于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應通過刑法的修訂增設相關罪名。
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建立相關法律之間的協(xié)調、協(xié)同機制,同樣重要。
姚魏建議,在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時,同步修改其他相關法律,由此使得決定、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既有分工又相互協(xié)調。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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