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靜的周末,被一則出離憤怒的新聞打破了。
事情很簡單: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于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y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于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于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后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吹骄祀x開,情緒激動的于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輿論
輿論的嘩然,估計是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想到的。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說這些話不合適,但是我還是想說: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經(jīng)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說于歡為民除害也不為過!法官在判案時,除了堅持法律之外,也應當注意防止判決與大多數(shù)人心中的底線正義相違背。本案中的母子實在令人同情,法律不應如此冰冷!”
寫下這話的,是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他的觀點,代表了網(wǎng)上的眾多輿論。
不少人看完新聞后的第一反應,也是“只能去殺人”。相比這種無奈的表達,一名網(wǎng)民在讀完新聞后,寫下了這樣的文章——《當他的雞雞蹭到你母親臉上時,你會不會怒起殺兇?》。
這是一種很容易想象的同理心,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子,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制止就離開時,是什么樣的心情?如果你身處其中,手頭碰巧有把水果刀,你會怎么做?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對于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于歡一樣的屈辱。
“我想過,如果我是于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恕。”一名網(wǎng)友寫下了這樣直白的話,并得到了數(shù)以萬計的點贊。
法院的判決,更是觸怒了網(wǎng)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頭對準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來的,沒有母親……”更多人則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么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wèi),是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
法院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wèi),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wèi)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wèi)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jīng)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wèi),就成立“事先防衛(wèi)”和“事后防衛(wèi)”,屬于“于防衛(wèi)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者發(fā)現(xiàn)了一個吊詭的細節(jié),法院既然認定于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xù)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于“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于承認了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于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wèi)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于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于是,民眾支持于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后……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zhuǎn)折點,成為壓死于歡的“最后一根稻草”。
監(jiān)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xiàn)場——山東源大工貿(mào)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xiàn)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后,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鐘后,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于歡的姑姑于秀榮拉住一名女警,并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后到院內(nèi)進一步了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里關著人,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xiàn),并沒有解除于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jù)。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或許,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于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于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jīng)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后的幾分鐘內(nèi)。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上訴
于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jīng)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fā)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于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于防衛(wèi)過當。同時,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jīng)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zhí)法方式,并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于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wèi)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實際上,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蘇銀霞被催債,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她向杜志浩的雇傭者吳學占借款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并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最后17萬欠款,實在還不起了。從法律上來說,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里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于嚴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國傳統(tǒng)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wèi)的緊迫性”,其實不亞于生命健康權。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質(zhì)之惡劣,超出絕大多數(shù)人的想象,嚴重挑戰(zhàn)了公眾的道德認知。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再次,長期以來大眾對警方表現(xiàn)的失望,一并裹挾到了本案中。當于歡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時,他們內(nèi)心是期待警方幫助他們脫困的,哪怕是暫時的。但是,警察既沒有帶走杜志浩們調(diào)查,又沒有將于歡母子解困,其處置缺陷和實際后果,與于歡殺人間是否構成因果聯(lián)系,一審法院選擇性地忽略了。
最后,就“正當防衛(wèi)”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是要鼓勵公民采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wèi)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wèi)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更何況,這是一個自我的防衛(wèi),也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wèi)。
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nèi),應有天理人情在。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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