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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段偉朵通訊員王新

本報訊 隨著網購的日益發(fā)達,其已不僅僅是年輕人“剁手”的專利,各種產品都可以在網上買到,比如藥物。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網購的抗腫瘤“藥品”,拿到手卻發(fā)現是保健品,這該怎么辦?

2016年5月12日,鄭州市民屈先生在天貓店鋪宜然專賣店中看到了某品牌靈芝膠囊,商品詳情頁詳細介紹了此款商品的功能為:“抗腫瘤,防癌,抑制癌細胞……”屈先生看后購買了三瓶,共計990元。

然而,收到商品后屈先生卻產生了疑問,產品標簽上標示的是食藥監(jiān)局批準的保健食品批號,屬于保健食品,怎么宣傳能治療疾病呢?屈先生認為,店鋪經營者嚴重誤導和欺騙了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屈先生訴至中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退回貨款990元,并依法賠償3倍貨款2970元。

中原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銷售產品時,違反了《廣告法》中有關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的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屈先生有權要求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商品三倍價款的賠償金。

2016年底,中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宜然工藝品有限公司為屈先生辦理退款退貨手續(xù)并支付賠償款2970元。

隨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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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維權,消費者可在收貨地法院提起訴訟

面對虛擬的網絡銷售平臺,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中原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李建麗提醒廣大消費者,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購的合同履行地是哪里呢?根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為此,屈先生可以在收貨地點(通常是其居住地),也就是中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家門口維權。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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