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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女孩遭父親家暴兩年!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日前,父親離婚后被無端毆打兩年的曉梅(化名)終于放心了。11月25日,晨報全媒體記者從瑪納斯縣法院了解到,11歲的她是瑪納斯縣首例人身保護令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法院為她簽發(fā)了人身保護令,其父如果再對她毆打,將面臨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月15日下午,瑪納斯縣法院立案大廳接待了哭成淚人的曉梅,她向立案庭工作人員訴說了自己被父親無端毆打的遭遇,請求獲得法律的幫助。

原來,2013年,曉梅的父親張某與妻子離婚,曉梅一直跟隨他生活,但離婚后的張某性情變化巨大,脾氣爆躁,經(jīng)常體罰、毆打女兒。兩年多來,曉梅因為父親的無端毆打,她多次報警尋求幫助,經(jīng)過派出所多番教育、勸誡、訓告之后,其父親不但沒有改觀,反而將所有憤怒發(fā)泄在她的身上。每天曉梅的頭上、臉上、身上均帶著傷去教室上課,老師、校長也多次向司法所、派出所反應情況,但收效甚微。

今年11月,曉梅的父親得知曉梅的母親到學??催^她以后,又對曉梅實施了家庭暴力。她的爺爺、奶奶、叔叔為了保護她,也多次和其父親發(fā)生肢體沖突,全家人每天生活在惶恐之中。一家人也希望法律可以幫助曉梅走出危險的境地。

瑪納斯縣人民法院收到該案后,立即開展走訪調(diào)查工作。承辦法官先后來到小女孩所就讀的學校、居住的村委會、當?shù)嘏沙鏊?、客觀、充分地了解了小女孩目前情況,后又來到小女孩爺爺家里,聽取老人訴說自離婚后兒子的諸多變化,他不忍心自己的孫女被兒子毆打,經(jīng)常將孩子藏在床下。

在調(diào)查、掌握證據(jù)之后,瑪納斯縣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符合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立即簽發(fā)了人身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對曉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對曉梅實施威脅、恐嚇行為。

在宣讀民事裁定書時,被申請人張某情緒激動,一再強調(diào)“我自己的女兒,我有權力管教,不允許他人多管閑事。”承辦法官耐心坐下來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勸解,并嚴厲告誡他如再次毆打的法律后果。法官與駐村工作隊工作人員經(jīng)過兩個多小時共同說服后,張某終于認識到了自己打女兒是不對的,并愿意改正。至此,這起瑪納斯縣首例人身保護令案件在立案受理之后24小時內(nèi)順利結案。

法官說法: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本案的主審法官說,申請人曉梅年僅11周歲,正是身體成長、心理塑造的關鍵時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給予更多的關愛及幫助,使其身心均能得到健康發(fā)展,監(jiān)護人亦應當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應立即尋找保護途徑,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jù)。

同時,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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