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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詆毀死者名譽韓前總統(tǒng)全斗煥獲刑8個月緩刑2年】韓國前總統(tǒng)全斗煥11月30日因詆毀死者名譽而被法院判刑8個月、緩期2年執(zhí)行。

據(jù)韓聯(lián)社11月30日報道,韓國前總統(tǒng)全斗煥2017年出版自傳,在書中他將韓國社會德高望重的曹比渥神父描述為“毫無廉恥的撒謊騙子,不配做神父”“戴著面具的撒旦”。而該神父曾在法庭上作證,曾在1980年光州“5.18運動”時目睹全斗煥軍政權(quán)動用直升機射殺民眾。全斗煥的自傳出版后,曹比渥神父的侄子和“5.18運動”民間團體便于2017年向檢方舉報全斗煥,控告對方詆毀死者名譽。經(jīng)過一番調(diào)查取證后,韓國檢方于2018年正式以涉嫌詆毀死者名譽罪刑事起訴全斗煥。

11月30日,負責(zé)審理此案的光州地法做出一審判決,裁定全斗煥詆毀死者名譽罪成立,判處他8個月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zhí)行。法院表示,對于那段歷史事件,除了曹比渥神父之外,還有16名目擊證人,其中8人的證詞被判定具有充分的可信度。但被告人出版自傳否認那段歷史事件,還故意抨擊受害者,構(gòu)成詆毀死者罪。法院最后敦促稱,作為對“5.18運動”最負有責(zé)任的當(dāng)事者,希望被告向眾多遭受痛苦的民眾做真誠的道歉。

《中央日報》稱,之前,韓國檢方提請法院判處全斗煥有期徒刑1年半。但一審法院表示,鑒于被告人年歲已高(89歲),即使被判入獄也可申請終止服刑,因此處以緩刑。

責(zé)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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