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湄公河慘案”罪犯扎拖波申請減刑 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記者21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工作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湄公河慘案”罪犯扎拖波服刑期間申請減刑,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2011年10月5日,“華平號”和“玉興8號”兩艘中國貨船在湄公河泰國水域遭武裝人員襲擊,船上13名中國船員全部遇害并被拋尸入水。云南警方迅速啟動邊境會晤機制,派員急赴事發(fā)區(qū)域,協(xié)助搜尋打撈遇難同胞遺體,并在隨后歷經(jīng)10個月的艱苦、縝密偵查,查明了整個案件真相,成功抓獲并移送起訴糯康、???sdot;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湄公河慘案”主犯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公開開庭審理。隨后,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主犯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四人判處死刑;對另外兩名被告扎波和扎拖波分別判處死緩和有期徒刑8年。
昆明中院辦理扎拖波減刑案時認為,該犯參與劫持中國船只,嚴重危害了湄公河流域的航運秩序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權(quán)利,社會危害極大。雖然罪犯扎拖波已在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服刑二年,符合減刑的間隔時間,且勞動表現(xiàn)積極,但鑒于其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危害后果,裁定不予減刑。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滕鵬楚介紹,嚴重危害社會的重大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爆炸、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等,罪犯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主觀惡性較大,再犯罪可能性高,法院堅持從嚴把握減刑和假釋。
責(zé)任編輯: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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