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大修后 3年內不得再挖
廈門出臺新規(guī),規(guī)范道路挖掘(占用)許可,已開始實施
道路施工路段要確保車輛、行人有安全通行的車行道和人行道。
遵循“盡早還路于民”的原則,合理安排施工時限。
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謝雨真 圖/記者 劉東華)道路反復開挖,影響交通出行,一直被市民詬病。今后,這樣的問題有望減少。市市政園林局印發(fā)《廈門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若干規(guī)定》(簡稱《規(guī)定》),本月起正式實施?!兑?guī)定》要求,除特殊情況外,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予道路挖掘(占用)許可。
建設單位報送計劃 主管部門統(tǒng)籌編制
根據《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每年向建設項目所屬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總需求計劃,并在每季度第三個月20日前,報送下一季度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計劃。涉及市政設施提升改造、老舊城區(qū)改造等重點工程的,立項并明確建設單位后應立即報送;維護、應急搶修或施工工期短的點狀施工等零星項目可免于報送。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收集匯總各建設單位報送的計劃,統(tǒng)籌編制下一季度施工調度審批計劃。為了避免城市道路反復開挖、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前對審批需求進行科學、合理的調度安排。編制時,應遵循“交叉合并”“分段施工”等原則;時間安排應避開市年度重大活動期;同一區(qū)域、同一路段,應通知各相關建設單位溝通、協(xié)調,簽署協(xié)議,明確責任。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遵循“盡早還路于民”的原則,統(tǒng)籌考慮天氣、交通、重要活動保障等特殊情況,合理安排施工時限。
大面積缺損修復 應在十日內完成
《規(guī)定》要求,道路施工過程中,把對市民出行、生活等影響降到最低。如道路施工路段要確保車輛、行人有安全通行的車行道和人行道,施工時間應盡可能避開車輛通行高峰期;跨越各類地下管線施工溝槽的通道必須搭設安全、可靠的便橋;對已開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道路施工,應當采取切實安全可靠的覆蓋措施等。
施工區(qū)域與非施工區(qū)域必須設置分隔設施,嚴格控制施工圍擋占用范圍,做到規(guī)范、美觀、安全,盡量減少對市民出行和市容環(huán)境的影響。市區(qū)主次干道、商業(yè)中心、交通樞紐等區(qū)域施工必須采用全封閉分隔設施,移動分隔的設施宜為1.8米、固定分隔的設施高度不低于2.5米。
路面修復應確保時效性。不修路基的情況下,瀝青路面、人行道的小面積零星維修應當日完成,大面積缺損修復應在五日內完成;需修路基的情況下,瀝青路面、人行道的小面積零星維修應在七日內完成,大面積缺損修復應在十日內完成;遇到降雨、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可適當順延工期。
責任編輯:唐秀敏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