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稱被開除 企業(yè)說他主動辭職 雙方都說對方違法,法官該怎么判?
海峽網11月1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阿強與公司領導爭執(zhí)后,就不再去上班,并被停發(fā)工資、停繳社保。事后,他和公司各執(zhí)一詞,阿強說“我被開除了”,公司說“你是主動辭職”。
雙方都說對方違約,法官該怎么判?近日,集美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疑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處于“中止狀態(tài)”,即勞動關系尚未解除,因此公司不需支付賠償金。
1 不愿加班 員工和公司領導起爭執(zhí)
阿強原本是廈門某制造公司的車間技術人員,根據他和公司簽的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然而,去年10月25日,制造公司負責人老張交給阿強一份樣品圖紙,要求阿強完成樣品再下班。阿強表示沒有時間做樣品、如果做完樣品就來不及回家等,希望第二天再做,但老張不同意。
當天下班時,老張找到阿強詢問樣品,阿強稱沒有做,雙方產生矛盾。
事后,雙方對此事各執(zhí)一詞。
阿強主張,因老張表示“完不成樣品明天就不要來上班了”,所以他從去年10月26日起就沒有再到制造公司上班。
制造公司對此予以否認,并提出阿強于去年10月26日辭職,當日有挽留阿強,但阿強未再到公司上班。
據悉,從去年10月25日起,公司就停發(fā)了阿強的工資,隨后他的社會保險也被停止繳納。
2 各執(zhí)一詞 到底是辭退還是辭職?
2017年11月,阿強以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制造公司支付賠償金4.92萬元。
隨后,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制造公司向阿強支付賠償金4.92萬元。
但是,制造公司對此裁決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制造公司起訴認為,公司要招一個成熟的技術人員很難,所以公司根本就沒有辭退阿強,也不愿意阿強辭職離開公司,仲裁裁決認定其辭退了阿強不符合情理。
制造公司還認為,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并沒有開除勞動者這一消極行為,相反,阿強應舉證證明所謂的開除事實,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不過,阿強則反駁說,如果制造公司沒有開除阿強,為何至今都沒有電話聯(lián)絡他,這是不合理的。所以,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3 一審判決勞動關系“中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強主張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制造公司作出了開除、除名、辭退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而制造公司主張阿強主動辭職,亦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阿強也不予認可。所以,法院對雙方的說法均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自2017年10月26日起阿強未到制造公司上班,制造公司也沒有聯(lián)系阿強,沒有支付阿強勞動報酬,沒有為阿強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勞動關系的主要權利義務處于“中止狀態(tài)”,但并未解除。所以,阿強以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賠償金,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因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狀態(tài),雙方均可依法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尚未解除,公司不需支付賠償金。
法官說法
“兩不找”關系員工能否索賠?
法官說,“兩不找”情形下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終止,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不安排勞動者工作、不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互不聯(lián)系。“兩不找”有兩種類型。一種為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存在,而勞動者主張勞動關系已解除;另一種為勞動者主張勞動關系存在,而用人單位主張已解除。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本案中,雙方均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而且審理中用人單位明確表示希望繼續(xù)維持勞動關系,所以,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狀態(tài)。因此阿強主張的賠償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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