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分手4年男方索要16萬“借款” 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海峽網(wǎng)7月18日訊 (海西晨報記者陳佩珊通訊員湖法宣)“結(jié)婚”3年后分手,分手后4年男方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借款。近日,湖里法院對這起分手糾紛做出判決,男方主張的16萬余元借款被駁回。
2009年,18歲的小瑜嫁給了年長其7歲的小俊。他們在廈門相識、相戀,婚禮也在廈門舉行。因當時小瑜還未達到法定婚齡,兩人一直沒領證?;楹髱啄?,兩人感情不錯。2011年,因小俊要去鄂爾多斯,小瑜就回了老家,直到鬧掰,兩人也沒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xù)。
4年后,小俊卻扯出了一筆舊賬,他羅列了自2009年起的幾次給小瑜轉(zhuǎn)賬的記錄,共計16萬余元。小俊至湖里法院起訴了小瑜、小瑜母親及小瑜的舅舅,主張這16萬余元是借款。經(jīng)查,在起訴之前,小俊并未向小瑜等三人催款,要求返還款項。
面對小俊的起訴,小瑜一方主張這是同居期間的共同支出。據(jù)介紹,小俊轉(zhuǎn)至小瑜舅舅的6萬元,系借用舅舅的賬戶。這6萬元被用于購買電腦、三金、服裝、化妝品等,剩余款項用于“夫妻”兩人在鄭州的生活費用。而之后的幾次轉(zhuǎn)賬,也都被用于生活需要。
另外,小俊轉(zhuǎn)至小瑜母親銀行卡下的5萬元,系小瑜父親的肝病治療費用,是雙方在特定關系下的正常經(jīng)濟往來,非借款。
經(jīng)審理,湖里法院認為,小俊主張的借貸關系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庭審中,小俊確認,小瑜的母親、舅舅都未直接向其發(fā)出借款邀約,系通過小瑜轉(zhuǎn)達,之后小瑜主動提出三人共同借款,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因此,小俊主張三人存在共同借款,缺乏事實根據(jù)。
另外,案涉款項往來發(fā)生于兩人共同生活期間,雙方雖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已舉辦了婚禮,按照民間習俗,對二人及其家人而言,雙方是未婚夫妻關系。未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發(fā)生一定經(jīng)濟往來是正常的。
小瑜一方辯稱,案涉款項系阿軍提供給小瑜及其家人作為日常生活及重大疾病醫(yī)療費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僅憑轉(zhuǎn)賬記錄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是借貸關系。近日,湖里法院駁回了小俊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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