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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父親生死不明 遺產如何繼承?

姐弟二人對簿公堂,聲稱父母已經去世,要分割父親留下來的房產。弟弟起訴主張一人分一半,姐姐也同意分一半,但是,結果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這是為什么?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針對一起這樣的繼承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老吳的訴求。原因就在于,法官認為,沒有死亡證明,父親生死不明,“繼承”從何談起?

弟弟狀告姐姐,要求平分遺產

對簿公堂的姐弟二人都已經年過六旬,姐姐居住在思明區(qū),弟弟已經移居香港生活多年。不過,他們父親留下的房產還在廈門市思明區(qū)。

據弟弟起訴說,父母去世后,父親留下來的房產由他唯一的姐姐阿麗(化名)長期占有和使用,姐姐拒絕他來分房或分享收益。為此,老吳把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和姐姐成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在法庭上,阿麗也沒有作過多辯解,她表示,同意弟弟的意見,同意房產為雙方共有,姐弟二人對半分,各占一半份額。

與此同時,姐弟雙方還提交了房子的產權證作為依據,產權證上顯示,房子是他們的父親在1964年向他人購買的。

姐姐同意平分,法院判決駁回

看上去,姐弟二人意見一致,案件可以圓滿解決了。但是,法官卻發(fā)現了一個姐弟二人忽略的最關鍵問題:沒有父親的死亡證明。

老吳和阿麗都說,父親早年去了印尼,后來就下落不明,這么多年過去了,他們斷定父親應該已經離世,否則不會了無音訊。

法院審理認為,繼承必須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當中,原、被告均陳述其父親去往印尼后下落不明、了無音訊,但是,姐弟二人并無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父親已經死亡。

因此,原告請求繼承遺產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

法官說法

先要宣告死亡,才能繼承財產

如果一直無法證明死亡,是不是財產就無法繼承了呢?法官分析說,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在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有義務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這是基本的舉證責任。如果老吳和阿麗所說屬實,他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父親死亡,而后再提起繼承之訴。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院在經過調查后,如果達到了宣告死亡的法定條件,就會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在此之后,繼承人才能夠繼承遺產。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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