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晉安法院審結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某游泳俱樂部退還消費者陳某剩余課程費用21656元。該案判決為預付式消費糾紛中的“霸王條款”認定提供了司法指引。
2022年11月,陳某為女兒在某商場游泳俱樂部報名價值26178元的親子游泳課程,簽約110課時并明確約定授課地點。2023年,該俱樂部因經(jīng)營問題關閉原店將課程遷轉至8公里外新址。陳某因新址距離過遠無法接受,要求退還剩余91節(jié)課時費用,遭拒后訴至法院。
被告依據(jù)合同“搬遷不超8公里需配合”條款及單方制定的退費規(guī)則,僅同意退還半款。
晉安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新址實際運營主體并非原簽約公司,且搬遷距離超出協(xié)議約定,同時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已履行充分告知義務。
晉安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新培訓場所不僅超出約定距離范圍,其所屬公司主體變更還直接影響合同履行。涉案合同中“閉店不退費”條款屬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認定無效。考慮到未成年人接送實際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法院支持陳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培訓費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課程的履行情況,晉安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費用21656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晉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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