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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經(jīng)福建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福建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zhí)行。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調整后,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保留四檔,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為2100元,各檔平均值年均增幅4.0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參照月最低工資標準也相應保留四個檔,分別為23.5元、23元、21.5元、20元,各檔平均值年均增幅4.1%。

福州市各地將執(zhí)行第二檔,即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19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3元。福州現(xiàn)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20.5元。

據(jù)了解,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以下項目: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記者 李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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