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公司任性調崗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
經法院查明,2015年7月,小美(化名)以實習生身份到閩侯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后,小美實習期滿順利轉正,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在之后的工作中,小美晉升為客服主管,工資也提升到每月7000元。2023年2月,公司以部門無新業(yè)務為由,在未與小美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將其調整至其他部門任客服專員,薪資調整為每月5000元底薪及績效、傭金。由于不同意調崗,小美沒有到新崗位報到,公司便關閉了小美的打卡權限,但小美仍每天到原崗位以自行拍照的方式“打卡”,并進行實質性工作。
2023年3月,公司以小美連續(xù)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小美的勞動合同。小美隨后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勞動部門支持了小美的請求,裁決該公司向小美支付工資差額6533.43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5760元。該公司不服裁決,向閩侯法院提起訴訟。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調崗降薪及解除勞動關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未能證明小美同意調崗降薪,根據相關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該公司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認定該公司調崗降薪及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合法,判決該公司向小美支付工資差額6533.43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5760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葉水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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