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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喜歡燃放煙花爆竹為節(jié)日增添喜慶氛圍。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煙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險性,稍有不慎就可能會誤傷自己或他人。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燃放煙花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1月31日(大年三十),鄭某在一家文具店以60元的價格購買了若干小型煙花爆竹。大年初一晚,鄭某的兒子小鄭(未成年人)在燃放爆竹過程中發(fā)生意外,導致左手受傷,兩次住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25627.18元。經鑒定,小鄭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出院后,小鄭的母親以小鄭名義將文具店訴至法院,要求文具店賠償小鄭各項損失共計140161.19元。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文具店屬無證售賣“三無”煙花爆竹,應對小鄭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小鄭作為已滿十三周歲的未成年人,對煙花爆竹具有危險性應有一定的認知,小鄭的父母未在合法銷售網(wǎng)點購買煙花爆竹且作為監(jiān)護人,應意識到燃放煙花爆竹存在安全隱患,但任由孩子一人到公園燃放,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孩子的受傷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雙方共同導致了本案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故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經查,小鄭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各項損失合計149840.85元,文具店已賠償23000元,故判決文具店賠償小鄭各項損失51920.4元。文具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說,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國家實行特許經營許可。本案中,文具店無證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致他人損傷,應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要到合法銷售網(wǎng)點購買煙花爆竹,并保留購物憑證。如不慎因燃放煙花爆竹受傷,需及時報案并保護好第一現(xiàn)場,及時對證據(jù)進行收集、封存、固定,可依法向煙花爆竹的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權利。(本報記者 何祖謀 通訊員 吳凌 葉水清 整理)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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