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理順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日前,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布《福州市四城區(qū)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效期五年,原《關于福州市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福州市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的補充意見》同時廢止。
新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調整,《實施意見》根據新的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工作實際,重新梳理了工作流程,對征收集體土地房屋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
《實施意見》共十三條,相對原來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有兩個方面變化:一是將原來征地批后開展的調查、評估、公告、登記、協(xié)議等工作調整為征地報批前開展;二是增加了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決定的工作環(huán)節(jié)。具體內容包括:明確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實施部門為四城區(qū)(鼓樓區(qū)、臺江區(qū)、倉山區(qū)、晉安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明確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批前程序按照調查、評估、公告、登記、協(xié)議等步驟開展;明確做出補償安置決定的主體、程序及補償安置決定的主要內容;明確責令交地的程序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內容等。(記者 潘倩)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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