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縣檢察院對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李小梅(化名)被閩侯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李小梅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jīng)查,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李小梅在位于閩侯縣某鎮(zhèn)的家中先后組織了六班民間“標會”,吸收標會總金額高達1300萬余元。2019年7月,該民間“標會”倒閉。倒會后,李小梅造成14名報案人損失共計141萬余元。
經(jīng)審理,閩侯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小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達1300萬余元,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shù)額巨大,應予依法懲處。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案例點睛
根據(jù)《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這意味著,集資參與人因為參與“做會”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能轉(zhuǎn)嫁于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也就是說,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后,集資者仍不能退賠違法所得的,將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程慧 焦莉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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