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化名)的父母今年3月意外去世,僅留下一套房產。為了照顧家境貧寒的妹妹,張三曾口頭向她表示放棄繼承該房產,現(xiàn)如今兄妹二人關系惡化,張三反悔了。張三口頭放棄繼承是否有效?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曾明月律師: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前,根據(jù)原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繼承人口頭放棄繼承的,如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應當認定其有效。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后,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因此,本案中張三口頭放棄繼承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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