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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網4月23日訊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程慧 陳春華)

高考替考要被判刑,駕駛證替考也一樣會被判刑。

2017年10月初,李某在臺江區(qū)一家棋牌室認識歐某,去年1月初,他請歐某代替其參加機動車駕駛證的科目一考試,商定在考試通過并拿到駕駛證后,給歐某5000元。

歐某如約代替李某到長樂區(qū)某鎮(zhèn)交警中隊參與科目一考試并通過,可他萬萬沒想到,監(jiān)考人員在核查時發(fā)現其作弊并立即報案。長樂區(qū)公安局民警通知李某接受調查。隨后,被告人歐某、李某主動到長樂區(qū)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長樂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去年4月,長樂區(qū)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歐某犯代替考試罪,判處兩人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統(tǒng)計,“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有10多種,包括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而犯“代替考試罪”,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就本案而言,被替考駕駛證者一旦開車上路極可能成為“馬路殺手”,危害交通安全。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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