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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校車無證駕駛 福清一幼兒園園長跟駕駛員一起獲刑

海峽網2月28日訊 沒開車也犯了“危險駕駛罪”!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福建福清市某幼兒園園長林某與開車違法接送小朋友的駕駛員陳某因構成危險駕駛罪,分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7年9月1日開學,這名幼兒園園長以每月2800元的工資雇請陳某為校車駕駛員,負責接送幼兒園學生上學、放學,但陳某尚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的一輛小型客車核載6人,也還沒取得校車標牌。園長與陳某還是認為“先干再說吧”。

去年9月4日起,陳某開始開車接送小朋友。第二天下午15時許,陳某駕駛的小客車載著10名學生和1名跟班老師放學,超載100%!剛出幼兒園附近即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一起放學的園長林某也被當場抓獲。

為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我國建立了健全的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辦案法官認為,這名幼兒園園長知法犯法,明知校車超載的嚴重性、違法性,在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校車標牌的情況下非法超載學生上下學,應依法受到法律懲處。

使用校車應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取得許可。據了解,要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該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李燕珊、林怡佳、吳隆重)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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