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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網(wǎng)12月26日訊 (海都記者 朱敏敏 劉世泉 通訊員 林輝)行人橫過馬路與大型貨車碰撞致殘,損失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閩清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認為行人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橫過馬路也有一定過錯,判處行人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據(jù)介紹,今年4月20日,男子陳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由福州往閩清北溪方向行駛,行經(jīng)福蘭線57公里+180米路段時,將橫穿馬路的毛某撞倒在地,該車前右輪碾壓毛某右下肢,致其右小腿截肢。

后經(jīng)閩清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進行有效避讓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本事故主要責任;毛某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未在確定安全的情況下通過也是造成本事故的一個原因,負本事故次要責任。

閩清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違章駕駛并造成毛某受傷,可以認定陳某對該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但毛某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橫過馬路,應認定其也有一定過錯,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認定陳某、毛某分別承擔80%和2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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