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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當敲完鄭州市高新區(qū)謙祥萬和城小區(qū)31號樓每一個住戶的門,仍然沒有找到那個砸傷女兒的飲料瓶的主人,鄭州居民李女士作出一個決定:起訴整棟樓的所有業(yè)主。

這個起訴決定,源自被稱為“高空拋物‘連坐條款’”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即“找不到拋物者,全樓業(yè)主共同賠償”。

這一條款可能發(fā)生變化。8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規(guī)定有關機關需查清責任人。上述“高空拋物‘連坐條款’”,迎來實施9年來的首次修改。

高空拋物“連坐”:9年前的無奈選擇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立新曾參與《侵權責任法》起草。他對新京報記者說,9年前制定《侵權責任法》第87條,是基于社會問題不得不采取的無奈選擇。

楊立新回憶,當年,起草組曾到德國考察,詢問德方如何處理高空拋物糾紛,“他們不理解,反問‘住在高樓上為什么還會拋物?’‘砸傷了人,為什么還不承認?’”

“國民素質、道德水平參差不齊,有些人敢于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后卻不敢承認自己所為,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xiàn)實”,楊立新說,2000年發(fā)生的重慶煙灰缸砸人案,開啟了“找不到拋物者,全樓業(yè)主共同賠償”先河,法院判決22戶業(yè)主每戶賠償8000余元。隨后發(fā)生的數(shù)起無主高空拋物案,受害人也將全樓業(yè)主告上法庭,例如濟南的菜板子案,但是起訴均被法院駁回。

同案不同判;受害人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和救濟,這就是當年擺在立法者面前的難題。

民法專家、《侵權責任法》立法參與者梁慧星曾指出,出臺第87條首先在于救濟,高空墜物除了傷害個人之外,往往還會制造出慘烈的家庭悲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分擔和彌補受害方的損失,符合社會正義的期待和需要。此外,第87條還在于“預防”,發(fā)揮法律的教育作用,通過帶有“連坐”性質的條款,讓公眾克制高空拋物的沖動,乃至為了避免被罰相互提醒、監(jiān)督以及檢舉。

不過,自實施以來,第87條一直備受爭議。有人贊同,認為體現(xiàn)了社會主義道德精神;也有人反對,形容第87條是“一人得病,全樓吃藥”,讓無辜業(yè)主擔責,有違法律應有的正義和公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就一直表示反對,他曾開玩笑說,“我下次再買房子的時候就會選擇一樓,免得承擔我認為不合理的責任”。

“連坐”引發(fā)難題:偵查缺位、執(zhí)行難

楊立新坦言,第87條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沒有引入物業(yè)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侵權責任法》已經規(guī)定了高空拋物是民事責任,因而一旦出現(xiàn)高空拋物致害他人的事件,公安機關就不再介入。

鄭州居民李女士就遭遇了上述這些難題。

李女士的女兒才兩歲半,8月20日早上在鄭州市高新區(qū)謙祥萬和城小區(qū)31號樓樓下玩碰碰車時,一個裝有大半瓶牛奶的飲料瓶從天而降,將孩子的手砸得腫了起來。

她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可民警說,事發(fā)地點的探頭都是朝向地面監(jiān)控,找不到責任人,只能起訴整棟樓。她也找了物業(yè)公司,可工作人員認為,找不到人沒辦法,物業(yè)只有配合找人的義務,沒有承擔事故的責任。

8月23日,在中國法學會組織召開高空拋物墜物法治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介紹了一組數(shù)據(jù):2016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為1200多件;受理的刑事案件為31件,其中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民事案件相當于刑事案件的近40倍,楊立新認為,這組數(shù)據(jù),足以證明“偵查缺位”這一高空拋物致害案存在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第87條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執(zhí)行難,即使法院判決由可能加害的人承擔補償責任,也很難執(zhí)行。

2000年發(fā)生的重慶煙灰缸砸人案,也被稱為“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受害人郝躍被一個高樓上拋下的煙灰缸砸碎頭骨,經法醫(yī)鑒定為八級傷殘。郝躍將可能丟煙灰缸的住戶都告上了法庭。2001年,法院判決22個住戶各賠償8101.5元,共計17.8萬余元。

“到今年已經19年了,可是這件事仍舊沒有畫上句號”,郝躍對新京報記者說,判決生效后,他三次提請強制執(zhí)行,可直到現(xiàn)在,他只拿到了半數(shù)住戶的共計9萬余元賠償金。剩下的賠償金極有可能成為“呆壞賬”,“年頭長了,有的住戶搬走了,找不到了”。

可是那個煙灰缸,至今仍在影響郝躍的生活。他的腦袋里現(xiàn)在還有兩塊鎦金玻璃,“左腦受傷后右腿發(fā)不上力,總覺得輕飄飄的。記憶力下降得很嚴重。原來我言語表達很流利,可是現(xiàn)在反應慢,遲鈍”。

立法轉變:前置調查程序,查清責任人是關鍵

究竟應該制定一個什么樣的高空拋物法條,完善第87條的不足,維護“頭頂上的安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啟動編纂以來,這個問題擺在立法者面前。

“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代理律師王建明認為,查清加害人是高空拋物案的關鍵。他回憶,當年為了找到拋煙灰缸的人,他曾陪同民警在事發(fā)地點蹲守了一周,只做一件事,采集住戶的指紋,以便跟煙灰缸上的指紋比對,“當年的指紋采集技術不如現(xiàn)在,監(jiān)控探頭更是空白。這起案子如果放到今天,也許會有不同的結局”。

對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三審稿明確提出:高空拋物墜物損害發(fā)生后,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楊立新解讀說,上述規(guī)定意在強調職能機關的主管責任,確定了高空拋物共同賠償?shù)?ldquo;前置調查程序”,如果有關機關窮盡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才到共同補償環(huán)節(jié)。也就是說,“查不出來,才是民事問題”。

三審稿對87條還有三處補充完善:強調侵權人的過錯責任,誰侵權誰擔責,規(guī)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償權,規(guī)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發(fā)現(xiàn)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規(guī)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對于三審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學者認為厘清了高空拋物相關各方的責任,不過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審稿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提出,草案“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中的有關機關,應明確為“公安機關”。“‘有關機關’規(guī)定不明,實踐中容易產生推諉扯皮,公安機關作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對高空拋物墜物進行調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和責任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提出,草案規(guī)定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安全保障義務“適用的范圍是什么?如何認定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現(xiàn)在主要是依據(jù)物業(yè)管理合同和物業(yè)費的高低。另一個是建筑物管理人及物業(yè)管理人,有的是規(guī)模很大的專業(yè)機構,屬于企業(yè)法人,有的是小區(qū)物業(yè)聘請的公民個人,有的具有獨立財產,有的不具有獨立財產,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建議進一步研究”。

法學專家建議:高空拋物應入刑

有法學專家認為,高空拋物應該入刑,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志遠就持這一觀點。“應盡早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高空拋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拋物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對違法者用重典,才能更好地發(fā)揮刑法懲罰犯罪的功能,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馬懷德則建議盡快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高空拋物,或者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空中的懸掛物脫落,致人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shù)呢熑?,同時應當確定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刑法方面可以比照這一規(guī)定,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王建明注意到了圍繞高空拋物立法的這些討論,“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正在制定過程中,期待最終的版本,能為‘頭頂上的安全’,提供一個更加完善的解決方案”。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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