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鐵扒門被停職,冤嗎?
來源:檢察日報
以等老公為名,用身體強行阻擋高鐵車門關(guān)閉,導致該列車晚點發(fā)車,羅某這兩天“紅遍全國”。羅某現(xiàn)任合肥市永紅路小學教導處副主任,當?shù)亟腆w局已對其作出停職檢查的決定。
羅某那樣做的危害,她應(yīng)承擔一定后果的法律依據(jù),昨天本報“微觀察”和“新聞快評”欄目評了,我本不想再說什么。人都會犯錯,做錯了,認個錯,接受處罰,吸取教訓今后不做出格的事兒,也就是了。
讓我忍不住說點什么的,是羅某的回應(yīng)。她在微博上發(fā)了一篇長文,對事件作了說明和解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她也表達了相同觀點。她有權(quán)解釋,媒體也應(yīng)該給她說話的機會,但辯解不該是狡辯。“我沒有攔著車,我只是個人,怎么可能攔在動車前面阻止它開呢?”這么說,有點不講理了。
對有關(guān)部門令其停職檢查的不解更顯示,她對自己身份和行為,似乎仍沒有一個正確認識,“學校憑什么讓我停職?我教學又沒過錯。如果覺得我擾亂公共秩序,我也受到了警方給予警告以及批評。我是在火車站犯了一點錯,為什么我的工作單位給予我不相干的處罰。”一起轟動全國的事件,在她嘴里成了輕描淡寫的“一點錯”;“學校憑什么讓我停職?我教學又沒過錯”的“委屈”則說明,似乎在她看來,只要教學沒過錯,她的教師就可以一直當下去。
這么想的,還不只羅某一個人。1月9日晚,某電視主持人通過微博為羅某“鳴不平”:“攔高鐵,法律怎么規(guī)定的?停職依據(jù)是什么?泛懲罰,可怕。”
羅某被停職,冤嗎?這值得說道說道。
停職檢查是暫時停止履行職務(wù),接受調(diào)查和審查,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懲罰”;如何懲罰,是調(diào)查之后的事兒。對于犯有一定錯誤,不適宜履行現(xiàn)任職務(wù)的當事人,停職檢查是單位一種常用措施,有法律上的依據(jù)。
令羅某不解的是,停職決定是在她“教學沒過錯”的情況下作出的。在學校,她是“單位人”,教學是她的工作;在社會上,她是“社會人”,遵紀守法是其義務(wù)。也許在她看來,兩種角色該是“井水不犯河水”:社會上犯了事兒,在社會上處理就行了,單位管就是“多管閑事”。說“泛懲罰”的電視主持人,想必也這么想。
“單位人”和“社會人”是人的兩個不同角色,但落實在一個人身上,兩個角色是統(tǒng)一而非分裂的。換句話說,一個人,做不好“社會人”,也很難做好“單位人”,反之亦然。多數(shù)職業(yè),對從業(yè)者要求不那么嚴,兩種角色“各司其職”是可以的。比如這次,如果攔車的是一個普通行業(yè)從業(yè)者,接受完警方處罰,應(yīng)該也就完了,單位一般不會“追加”處罰。
但有些職業(yè),對從業(yè)者有更高要求,某一個角色上的行為失當,可能導致其他角色上不利后果。比如公務(wù)員,醉酒駕駛是其社會角色上的違法,但除了國家給的刑事處罰,單位也會開除其公職。如此處理的正當性在于,社會角色上的不當行為顯示,其素質(zhì)不足以完成好特殊崗位賦予的職責。公務(wù)員如此,教師也一樣。《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要求教師“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教師法更是規(guī)定了“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等多項教師義務(wù)。對照其行為,作為教導處副主任的羅某,“為人師表”方面恐怕難言合格。此時,令其停職檢查,既是進一步調(diào)查的需要,也是對學生的負責。
對犯錯誤者,不能一棍子打死,也許過一段,羅某會回到教師崗位。但現(xiàn)在對其停職檢查,沒問題,更不是什么“泛懲罰”。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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