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2315案例啟示:買裝修材料遇糾紛,你該怎么辦?
(圖片來源網絡)
海峽網3月26日訊 (三明日報記者 陳雪珍 通訊員 楊 珺)每年的“3·15”,有關裝修引發(fā)的糾紛都不在少數(shù)。在這其中,裝修材料所引發(fā)的質量問題,也占了不少。
面對家裝時出現(xiàn)的問題,究竟是材料質量存在缺陷,還是施工不當導致的后果?消費者遇到此類問題又應當如何維權?從市12315指揮中心去年處理的幾起案例中,或許能夠給我們一些啟示。
新買的墻布“長斑”?
2017年11月,陳先生在梅列區(qū)列西茶街某布藝公司購買了一批墻布,但是在施工的時候,墻布卻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因為膠水滲出,施工人員用濕布擦拭之后,墻布上竟然出現(xiàn)了黑斑,而且遍布膠水硬塊。
眼看著自己買回來的精美墻布變成了這副模樣,陳先生真是氣不打一處來。因為墻布施工沒有完成,陳先生購買的家具也無法入室擺放,只好寄放在物流園內,每天光寄存費就得花400多元。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好找到了12315尋求幫助。
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xié)議:商家將原來已經收取了的3000元墻布定金全額退還給投訴人,雙方解除購買合同,墻布由陳先生自行處理,雙方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益。
消費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在這一案例中,商家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投訴人有權要求商家整改并賠償損失,商家以成本太高為由拒絕整改,或要求提高單價作為整改條件的方案,并沒有法律依據(jù)。
瓷磚“花”了,誰之責?
2017年春季,家住尤溪縣的林女士正忙著家里的裝修,可是卻遇到了煩心事兒。
自己花了一萬多元買回來的瓷磚,在貼好后一個多月時,竟然出現(xiàn)了裂縫。已經貼裝好的瓷磚出現(xiàn)了問題,面臨的是一系列返工和其他相應裝修工序受影響的問題。在與商家溝通索賠未果的情況下,林女士只好撥打12315,尋求協(xié)調處理解決。
接到投訴之后,尤溪工商局西城所工作人員立即前往調查,工作人員兩次來到李女士家中的裝修現(xiàn)場進行查看,發(fā)現(xiàn)林女士家新房的客廳、走廊、廚房、陽臺的墻面瓷磚,釉面出現(xiàn)了程度不等的不規(guī)則裂紋。
被投訴商家的供貨商派工作人員到裝修現(xiàn)場進行查看之后,對于工作人員所描述的事實情況并未產生異議,并表示在不收取瓷磚貨款的情況下,愿意與零售商家一同給予林女士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就賠償金額,雙方一時未達成共識。
瓷磚是否有質量問題,這成為糾紛的關鍵所在。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在咨詢了有關檢測部門之后,了解到檢測需要5片同批次同款瓷磚,但是,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都無法予以提供,所以也就無法通過檢測取得商品質量是否存在問題的證據(jù)。造成瓷磚釉面裂縫的原因,究竟是商品的質量問題,還是由于施工不當而引起的,也就無從進行論證。
經過工作人員協(xié)調之后,最終,三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零售商家和瓷磚供貨商在免去林女士家墻面磚貨款4125元,地磚貨款3870元的基礎上,再一次性給予其1.5萬元人民幣的經濟補償。
消費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協(xié)調組織調解。消費者在購買建筑材料時,應當先了解產品的質量,查看產品合格證等,同時,盡量了解施工中的注意事項。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建筑材料施工之后的檢測取證難度較大,在遇到糾紛時,建議投訴人在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應當適當選擇讓步才有利于更好地解決糾紛。
發(fā)來的貨不對,咋整?
2017年5月,家住沙縣的吳先生,撥打12315尋求幫助。
原來,忙著裝修的他前不久從瓷磚店訂購了一批瓷磚,當時約定的價格是60元每片,吳先生事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墒?,瓷磚買回家鋪貼之后,吳先生卻發(fā)現(xiàn)這批送來的瓷磚,其品質和當時商家展示給自己看的瓷磚品質不是一回事兒。
沙縣工商局12315工作人員接到投訴之后,及時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了解到當時吳先生購買的瓷磚一共90片,每片60元,規(guī)格均為80厘米×80厘米,總價款大約5400元。商家在接到吳先生的訂單之后,馬上就將瓷磚送到了加工廠,將瓷磚全部代加工為80厘米×40厘米的規(guī)格。吳先生收到瓷磚以后,立即就開始了瓷磚鋪貼。一直到鋪貼快完工時,吳先生才反映出瓷磚的品質與訂購時的品質不符的問題。對于吳先生提出的賠償需求,商家一開始并不買賬。
經過工商工作人員的調解之后,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被訴的商家同意一次性賠償給吳先生5000元。而瓷磚加工產生的費用也由商家自行支付。
消費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售出的產品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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