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首例收買被拐賣兒童案宣判
買賣雙方均被判刑
為謀利出賣親生兒子,貪婪行為付出代價。不光拐賣兒童觸犯刑罰,收買兒童的買主同樣也要被追責。近日,經永安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安法院以犯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曾某犯收買被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將“買方入刑”以來,永安辦理的首例收買被拐賣兒童案。
被告人吳某因無經濟來源,便萌生將其與同居女友所生男嬰送人收養(yǎng)。經第三人鄧某介紹后,認識了68歲的曾某,在與吳某討價還價后,曾某支付5萬元補償費給吳某后收養(yǎng)男嬰。2016年9月21日,雙方在永安龜山公園交易。過程中,曾某以孩子無出生證明為由,扣留了1萬元,現(xiàn)場支付4萬元。后因吳某同居女友找不到親生兒子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才破獲此案解救了被賣男嬰。
說法: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六款的內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此,收買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的行為,一律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買方一律入刑”。
拐賣兒童犯罪嚴重侵犯了兒童的合法權益,導致被拐賣兒童家庭骨肉分離,身心受到嚴重傷害。有買方市場,就有人鋌而走險,就有拐賣行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對收買被拐賣兒童方進行嚴厲打擊,意在阻止收買行為。希望本案的宣判,能夠警示想通過收買他人“送養(yǎng)”嬰兒的人們,不要再存僥幸,否則不但人財兩空,還會深陷囹圄。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民政部門依法收養(yǎng)符合條件的孩子,這才是合法的。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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