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1月11日訊 11月7日,荔城法院一審宣判陳某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該院宣判的荔城區(qū)首起“保護傘”案件。
經荔城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陳某在擔任鎮(zhèn)綜治辦專職副主任、村包片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村民違章建房、征遷認定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4次非法收受他人錢物,合計39.275萬元。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礦行為,也未將相關違法問題移送相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反而私自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
荔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9.275萬元,數額巨大;同時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共計人民幣194.459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應予數罪并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總和刑期7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退出受賄款39.27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湄洲日報記者 許愛瓊 通訊員 章逸琳 林鐘蕙)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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