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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攬活砍樹不慎跌落身亡 三雇主被判擔責50%損失

海峽網(wǎng)12月18日訊 (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吳進陽)近日記者從福安市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砍樹中不慎跌落死亡

據(jù)福安市法院介紹, 工人李某、鄭某、章某等三人是生意伙伴,曾合伙經(jīng)營一臺攪拌機,并長期為他人建房提供混凝土攪拌及運送服務。

去年7月9日,李某等三人在施工過程中,因一棵大樹阻攔吊送水泥,三人便打算將大樹的樹枝砍斷。受李某等三人雇用的鄭某在幫忙砍樹過程中,不慎跌落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鄭某當即被送往閩東醫(yī)院搶救,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鄭某意外死亡后,鄭某的母親蘇某曾多次與李某等三人交涉理賠事宜,但對于李某等三人提出的賠償金額不滿意,遂起訴至福安市法院,要求李某等三人賠償其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55824.33元。

三雇主共同承擔50%責任

日前,此案在福安市法院開庭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等三人召集鄭某等人干活,并按工作日向鄭某等發(fā)放報酬,鄭某與李某等三人之間形成勞務雇傭關系。

在勞務過程中,李某等三人作為雇主應當提供安全施工設施設備,但未給鄭某高空作業(yè)時提供保護,存在一定過錯,應對鄭某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鄭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施工中存在危險性應當是明知的,其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不慎從高處跌落,其本人對自身受損存在過錯。

結合案件發(fā)生的原因及因果關系、參與度的大小,法院認為鄭某應對其損失自負50%的責任,另外50%的責任由李某等三人共同承擔。經(jīng)法院認定,蘇某的損失共計825687.33元,遂判決李某等三人應共同賠償蘇某損失412843.67元。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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