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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我國法律對槍支的管控極為嚴格,而射釘槍作為生活中十分常見的一種家裝工具,沒有改造的射釘槍不屬于國家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的槍支,但如果主觀上有改造槍支的故意,而對它進行有效改造,那么就會觸犯法律。近日,福鼎市法院審結(jié)兩起被告人改裝射釘槍的刑事案件。

2013年3月至同年4月間,被告人戴某慶通過網(wǎng)絡(luò)渠道先后購買5支射釘槍及1根無縫鋼管。同年8月間,戴某慶將無縫鋼管進行改造使其成為射釘槍的延伸槍管,并裝入彈殼、火藥、鋼珠進行試射。后戴某慶將上述射釘槍、小段鋼管、彈殼等物藏匿于家中。2015年1月間,再轉(zhuǎn)移藏匿于福鼎市店下鎮(zhèn)三佛塔村村民茶園中,后被當?shù)卮迕癜l(fā)現(xiàn)并交由公安機關(guān),偵查人員查扣上述5支射釘槍、8小段鋼管、19粒彈殼及砂紙、螺絲刀、鉆刀、鋼珠、空包彈、火藥粉末等物。

經(jīng)鑒定,上述5支射釘槍機械結(jié)構(gòu)正常,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可以正常擊發(fā)空包彈并發(fā)射彈丸,槍口比動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均認定為槍支。近日,法院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慶有期徒刑十年。

另悉,2014年間,被告人江某侃在福鼎市龍安開發(fā)區(qū)其經(jīng)營的理發(fā)店內(nèi)向他人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購得一支自制鳥銃(長度1545mm)。2016年1月間,被告人林某忍通過網(wǎng)購一支射釘槍、一根無縫鋼管等物。同年2月間,林某忍利用電焊機等工具,自行將無縫鋼管焊接到射釘槍槍膛上,但因焊接不牢,無縫鋼管在試射過程中脫落。其后,林某忍聯(lián)系江某侃前來幫忙。經(jīng)江某侃在旁提示與指導下,林某忍成功將無縫鋼管重新焊接到射釘槍槍膛上。2016年3月5日,被告人蘇某俊將其事先通過網(wǎng)購的一支射釘槍、一根無縫鋼管等物,按照被告人林某忍改裝射釘槍的方法,自行使用電焊機將無縫鋼管焊接到射釘槍槍膛上,對射釘槍進行改裝。最終,法院依法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分別對江某侃、林某忍及蘇某俊3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的刑罰。

就此,法官提醒,我國對槍支實行嚴格管制,除因公需要配備槍支外,其他人一律禁止配備、私藏槍支。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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