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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報訊 (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父親將房產公證贈與他人,女兒因公證書失去房產的繼承權,時隔20多年后,還能找公證處索賠嗎?近日,失去房產繼承權的林女士為此狀告公證處,索賠35萬元。

林女士今年已經(jīng)年過六旬,她父親的房子位于湖里區(qū)。據(jù)林女士說,40多年前家族合力修建房屋,說好了每人有20平方米的份額,然而,林女士退休回鄉(xiāng)養(yǎng)老時,卻得知房子已經(jīng)沒有她的份。原來,該房屋已經(jīng)被父親通過公證贈與他人。于是,林女士將曾為房產贈與辦理公證的公證處訴至法院。

林女士在泉州工作生活了30多年,她原本打算退休回到故鄉(xiāng)廈門養(yǎng)老。結果回到廈門后,親兄弟和堂哥告訴她,家里的房子因為父親生前辦理了贈與公證,現(xiàn)在已經(jīng)沒有她的份了。

獲知房產已經(jīng)被贈人后,林女士很生氣,早年大家一起申請建房,說好了每人20平方米的份額,為何父親變卦了?而且,辦理公證一事她毫不知情。

據(jù)悉,林女士的父親已于1999年去世。1973年時,因為人多房少,林女士的父親與伯父兩家共13口人按照當時每人20平方米的標準,共同申請建房土地。之后,林女士離開廈門學習、工作。

公證文書顯示,1994年,房屋的前任產權人(即林女士的父親)通過公證,將房產贈與林女士的兄弟和堂兄弟。

公證處的一紙公證書就剝奪了原本應屬于女兒繼承的房產?近日,林女士為此向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公證處賠償損失35萬元。林女士認為,當時公證處出具房產贈與的公證書違背了客觀事實。

湖里區(qū)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時,林女士的父親是自愿簽訂協(xié)議并進行公證,公證處在形式上并無違法之處。自1992年房屋翻建后,房屋產權人只有林女士父親一人,之后辦理公證贈送給家族親屬共4人。

近日,湖里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最終駁回了林女士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索賠35萬元 為何被駁回?

法官說,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房產贈與公證中,公證處只對有關房產贈與的意思表示進行形式上的審查,房產的實際產權登記、變更情況及后續(xù)產權轉移的問題,并非公證處審查、認定及實質處理的范疇。實際上,訟爭房產產權的贈與轉移最終也是由相關政府部門審查、辦理的。

而且,本案當中,林女士未能證明公證書所公證的贈與行為并非其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林女士主張公證處違背事實出具公證書、需賠償其損失35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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