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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23歲晉江男子聚會喝酒意外死亡 11位同飲者付7萬多元“慰問金”

近日,晉江陳埭人丁某與11位朋友一起喝酒后不幸死亡。事件發(fā)生后,參與喝酒的11人“出于人道主義”,每人給予丁某的家人2500元~2萬元不等的“慰問金”。

與11個朋友喝酒后死亡

今年23歲的丁某為晉江市陳埭鎮(zhèn)西坂村人。11月4日晚,丁某與許某、張某、王某等11位朋友一起,前往晉江某火鍋店聚餐,邊喝酒邊聊天,直至11月5日凌晨。令人沒想到的是,就在聚會即將結(jié)束時,丁某突感身體不適。發(fā)現(xiàn)丁某身體出現(xiàn)異常情況后,一起喝酒的幾個人有的連忙上前攙扶,有的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救。遺憾的是,丁某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朋友協(xié)商給予家屬“慰問金”

“才23歲,實在太可惜了。”在昨日的采訪中,晉江市陳埭鎮(zhèn)西坂村村委會相關負責人丁先生介紹,上述悲劇發(fā)生后,村委會第一時間介入,幫助丁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據(jù)西坂村村民丁女士等人介紹,死者丁某生前在幫一個親戚照看“皮料店”,工資不高。其父丁某某年輕時在一起意外事件中受了傷,無法干活且還得不間斷吃藥。丁某的母親在打短工,工資不高。丁家經(jīng)濟非常困難,至今仍然向別人租借房子住。

與丁某一起吃飯喝酒的11名當事人主動提出“愿意出于人道主義,給予丁某的家人一點‘慰問金’”。因此,在村委會的主持調(diào)解下,丁某的父親丁某某于11月9日與上述許某、張某等11人達成和解,并在西坂村委會干部的主持、見證下,雙方簽訂了《調(diào)解書》?!墩{(diào)解書》內(nèi)容為: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乙方等人出于人道主義,關心慰問死者家屬,分別出慰問金人民幣:許某20000元、張某10000元、王某2500元、胡某2500元、林某12000元、王某某3000元、黃某15000元、李某3000元、宋某3000元、高某3000元、劉某3000元。此事經(jīng)調(diào)解至此,甲乙雙方不再有異議及其他要求,包括上訴法院、公安等。

該《調(diào)解書》除了有丁某的父親丁某某、許某等11人的簽名蓋章外,還有“見證方”西坂村委會蓋的公章。

律師:勸酒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采訪中,丁女士等人介紹,如今的社會,不知道到底是生活條件好了還是生活壓力太大的原因,許多人平時喜歡喝點酒,有些人更是“不醉不罷休”。由于酒喝多了原本就對身體不好,再加上如今市場上有不少假酒,從而導致與喝酒有關的悲劇不斷發(fā)生。丁女士等人呼吁大家平時盡量少喝酒,尤其是不要拼命般地喝酒、勸酒,以免害人害己。

在昨日的采訪中,有律師介紹,雖然根據(jù)《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應由發(fā)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在下述情況下,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fā)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fā)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fā)疾病的,勸酒者無須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也需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于造成損害結(jié)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記者 陳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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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7時許,六男二女相約到南安洪瀨某酒樓吃飯,8人喝自帶的竹桶酒和一些啤酒。當晚11時許,40歲的陜西人包某醉酒后趴在桌上不動,后經(jīng)醫(yī)生診斷其已當場死亡。

事發(fā)后,當?shù)赜嘘P部門介入調(diào)查。包某家屬與酒樓簽訂一份協(xié)議:酒樓自愿墊付人民幣7萬元,作為死者殯葬的相關費用,如死者家屬對死因和責任認定有爭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隨后,當晚與包某一起喝酒的人分別予以其家人數(shù)額不等的經(jīng)濟補償。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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