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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結(jié)婚應返還部分彩禮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7日訊多年前,嚴某與女子石某通過網(wǎng)絡結(jié)識,交往一段時間后,倆人墜入愛河。2012年,倆人按照農(nóng)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

然而,在訂婚后不久,雙方因瑣事發(fā)生矛盾,石某搬出嚴家。 “我彩禮都送出去了,婚卻結(jié)不成。”嚴某稱,既然這樣,那女方應該返還當初訂婚時的彩禮,“彩禮總共17.5萬元,其中聘禮10萬元、價值3.5萬元的金銀首飾一套、見面禮2萬元及給長輩的見面禮2萬元。”

然而,面對這筆彩禮,石某卻有自己的另一番說辭。

“我就收到彩禮3萬元和見面禮2萬元,況且彩禮都已經(jīng)用于我們近兩年多同居生活期間的開銷,見面禮2萬元實際上是置辦訂婚酒席的費用。在訂婚當天,我也只收到金項鏈一條、戒指一枚,并不存在價值3.5萬元的金銀首飾一套。”石某辯稱,至于嚴某給長輩的見面禮2萬元并非她收取的,該見面禮應屬于贈與,不屬于彩禮。

由于當事雙方各執(zhí)一詞,爭執(zhí)不下,最終鬧上了法庭。

經(jīng)審理,福清市法院認定訂婚當天嚴某為締結(jié)婚姻關(guān)系向石某給付了彩禮10萬元。而嚴某付給女方的2萬元見面禮,以及石某聲稱男方贈送的金項鏈一條,戒指一枚應屬于雙方為締結(jié)婚姻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而饋贈的禮物,依法確認不屬于彩禮。

同時,嚴某主張其向石某給付價值3.5萬元的金銀首飾一套及長輩的見面禮2萬元,僅有其本人陳述而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且石某不予認可,故不予采信。嚴某、石某訂婚后至今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現(xiàn)嚴某要求石某返還所給付的彩禮,于法有據(jù),酌情認定石某應當返還嚴某彩禮6萬元。

法官說法

彩禮是締結(jié)婚約雙方以將來結(jié)婚為目的,基于農(nóng)村習俗一方給予對方的金錢或?qū)嵨?,在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應返還或適當返還相應的財物。無論是哪一方先提出分手,符合法定返還條件的彩禮、聘禮應當歸還,地方風俗不能和法律相抵觸,否則就屬不當?shù)美?。本案中,雙方并未締結(jié)婚姻關(guān)系,因此被告理應返還部分彩禮。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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